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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与特殊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大律师网 2015-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的定义作出了扩大化的规定,但对于劳动者的定义则未明确限定,而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又有很多年龄特殊、身份特殊的劳动者。如何正确把握劳动者的定义?如何与这类特殊劳动者订立用工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的定义作出了扩大化的规定,但对于劳动者的定义则未明确限定,而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又有很多年龄特殊、身份特殊的劳动者。如何正确把握劳动者的定义?如何与这类特殊劳动者订立用工合同?纬思顾问与HR管理人员一道探讨劳动用工主体问题。 案例:孙女士今年50岁了,还未办理退休手续。自2005年从国企买断工龄后在A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A公司于2009年3月15日书面通知她,合同于4月15日到期后就不再续订了。孙女士想知道:A公司是否需对她作出补偿?分析: 孙女士作为一个特殊劳动者,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退休年龄为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孙女士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只需查询其档案便知。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这是法定终止条件,而无论劳动者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的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退休人员也有劳动的权利,但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无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应就用工中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特别是工作时间、最低工资、风险责任等方面须审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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