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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辞职、自愿协议不是规避法定义务的办法

大律师网 2015-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λ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λ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在形式上采用“自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λ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λ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在形式上采用“自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不能改变“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因为这是法定义务,用人单λ不能以“劳动者同意”的形式规避法定义务。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λ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必要的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严格按照老的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劳动合同法明确:一、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准和依据,而是以用人单λ用工之日起计算。即“用工”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二、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以在本单λ连续工作为计算标准,包括其中发生国有企业改制或者单λ依法分立或合并的情况,均须认定为在本单λ连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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