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没有转移档案造成的哪些损失由单位来赔?

大律师网 2015-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北京读者于小东咨询:我于1982年到北京某厂工作,后来由于企业不景气,2000年12月1日,我同该厂签订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协议。2002年11月30日,再就业协议期满后,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

北京读者于小东咨询:我于1982年到北京某厂工作,后来由于企业不景气,2000年12月1日,我同该厂签订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协议。2002年11月30日,再就业协议期满后,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后,我试图重新找工作,但都由于档案没有及时转移而以失败告终。在我的多次要求下,2003年7月3日,原单位才将我的劳动档案移交给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给我发放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当我要求原单位赔偿我在失业期间的经济损失时,单位后来只支付了6242元失业救济金,其他损失拒绝赔偿。请问,由于单位没有转移档案造成的损失,我还能要求单位赔偿吗?

主持人: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和31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职工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单位的赔偿是有理有据的。

假如因为单位不给转档案造成了已经找好的单位无法接收、职称无法评比等提出按照新单位月工资标准要求赔偿等是很难获赔的。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赔偿与否需要看是否造成了“必然”的直接损失。而这两种情况,由于很难断定是否是“必然”造成的损失,法律一般不予以支持赔偿。

公司晚交了公积金,我该如何维权?

上海读者赵波咨询:我在上海某公司工作了11个月了,可最近我发现公司没有给我交住房公积金。公司人事部的答复是因为我的“用工手续”办理太迟,“用工手册”交给公司的时间推迟了,而拒绝补交住房公积金。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主持人:按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员工公积金时要求按照员工进入单位的时候开始计算公积金。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的确可能是在缴纳程序上出了问题。因为现在企业通常在新员工进公司一段时间后才会办理档案等相关手续,当然也不排除单位担心员工很快离开公司而嫌“麻烦”故意拖延。但这并不是说你就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能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自己确实是11个月前进入公司的,那管理中心就会自然要求公司补足缺少的公积金了。证明方法很多,常见的有劳动合同、公司考勤卡、起薪通知书、工资单等。

劳动合同不是都得鉴证

陕西读者潘向光咨询:我想咨询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是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如不鉴证,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在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时,职工的档案里是否必须有职工历次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如没有,职工能否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金?

主持人:《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订立只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涉及到第三者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因此,即使合同没有经过鉴证,只要内容合法且体现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问题,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只要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1年以上者,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但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7条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材料。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历次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职工应当提供的材料,并且职工的档案也不可能由职工个人提供,因此即使没有合同,单位也应当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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