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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泥木工人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失效]

大律师网 2015-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浙江省总工会财务保险部:你部财险字第7—22号文收悉。我们同意来文中所提意见,即:1.合作化以前,由工会组织起来集体生产、统一分配,并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的泥木工人,转为国营以后,如果这些工人工作从
浙江省总工会财务保险部:   你部财险字第7—22号文收悉。我们同意来文中所提意见,即:   1.合作化以前,由工会组织起来集体生产、统一分配,并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的泥木工人,转为国营以后,如果这些工人工作从未间断,他们的连续工龄可自参加工会所组织生产的时候算起;   2.原先由独立劳动者或小业主雇用的工人或学徒,转入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再转到地方国营企业工作,若中间没有间断,他们的连续工龄可以从被独立劳动者或小业主雇用的时候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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