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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公社邮递员转化为邮电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函

大律师网 2015-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省、市、自治区局:关于公社邮递员转化为国营邮电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前在我部(64)劳资字第13号答复宁夏局“关于邮递员转化为乡邮员后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批复”(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中曾有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局:   关于公社邮递员转化为国营邮电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前在我部(64)劳资字第13号答复宁夏局“关于邮递员转化为乡邮员后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批复”(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中曾有规定。因不少地区对此提出意见,经再研究,对该转化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重作如下规定:社邮递员在转化以前即脱离农业生产从事邮电工作,以邮电工作所得报酬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的,其本企业工龄可以自脱离农业生产担任社邮递员时开始计算。社邮递员在转化以前部分脱离农业生产,其邮电工作所得报酬在其生活费用中不属主要部分的,其本企业工龄应自转化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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