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劳动部工资局、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码头装卸工人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失效]

大律师网 2015-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63)海全会字第123号报告收悉。关于码头装卸工人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凡是解放前固定在一个码头上从事装卸搬运工作,解放后又未间断,集体转入企业的搬运工人,其解放前后
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   (63)海全会字第123号报告收悉。关于码头装卸工人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凡是解放前固定在一个码头上从事装卸搬运工作,解放后又未间断,集体转入企业的搬运工人,其解放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本企业工龄并从批复日起执行。无固定码头的零散装卸工人,其连续工龄应按全总生活办公室(62)生活字第617号函办理,过去按各地规定已处理的退休、退职职工,不再改变。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