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合并企业职工的工作年限怎样算

大律师网 2015-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我于1999年到一公司工作,并于2000年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一直在这家单位工作。2004年1月,单位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要求单位从19

我于1999年到一公司工作,并于2000年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一直在这家单位工作。2004年1月,单位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要求单位从1999年开始为我补缴社会保险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单位不同意,说1999年公司是另一单位,2000年与另一公司合并的,不应该从1999年起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这样做对吗?

答:单位应该为你从1999年起缴纳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关于“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的规定,你1999年即到该公司工作,你公司应从1999年开始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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