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伤保险费的收缴:
1、按照已确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区、县社保经办
机构业务岗报送《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与《北京市工伤职工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2、每月5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人员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方式,与参保单位进行基金结算。
4、每月22日前,市社保中心财务科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于27日前转入市财政专户。
五、补、还欠缴基金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自
1、参保单位将填写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缴表》报送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
2、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将填写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欠缴参保单位还款表》报送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
六、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1、参保单位、社保所在每月25日将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鉴定申请人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填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一)》如有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补支条件的还需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表》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个人明细表》,报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业务岗。
2、每月5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经市社保中心工伤科审核汇总后,转财务科,财务科于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于每月30日前,将本市支付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
4、区、县财政局于次月2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七、工伤职工登记
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保单位应及时携带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职工支付信息数据库后,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八、工伤职工有以下事项须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1、工伤职工门、急诊、急诊留观及外埠就医的医药费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3、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报销;
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伤残辅助器具与职业康复费的结算。
九、下列情况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少报、漏报在职职工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少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待参保单位补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补支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