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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系统职业中介资质认定

大律师网 2015-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残联系统职业中介资质认定 1. 职介机构名称 (1) 省辖市残联开办的职介机构,统称市残联职业介绍所。 (2) 各县(市、区)残联开办的职介机构,统称为县(市、区)残联职业介绍站。 2. 主要业务范围 开展残疾人求

残联系统职业中介资质认定

1. 职介机构名称

(1) 省辖市残联开办的职介机构,统称"××市残联职业介绍所"。

(2) 各县(市、区)残联开办的职介机构,统称为"××县(市、区)残联职业介绍站"。

2. 主要业务范围

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

3. 资格认定方法

(1) 市、县(市)、区残联申办职介机构或对已办职介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验的,须于每年5月底前,填写《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或《江苏省职业中介资质认定登记表》,并附相关资料和图片,报省政府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 省残联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有关规定对申办或年检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填写《江苏省职业中介资质认定登记表》,报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认定验印,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办理年度资格认定检验手续。

(3) 每年7月底前,各级残疾凭省认定验印件,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4. 有关规定

经资质认定并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各级残联职介机构,要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活动,定期向省残联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其工作情况,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详见江苏省残联、劳动保障厅《关于残联系统职业中介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20日 苏残劳[2001]3号、苏劳社就[2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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