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解决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是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确保稳定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
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市国有企业不再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企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现下岗与失业并轨。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进中心三年协议期满出中心的总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凡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从协议期满的次月起,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再发给基本生活费,停止代缴社会保险费。出中心的方式为:
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下岗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退”后继续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
随企业改革出中心。国有企业实行改组、联合、兼并、破产和出售等改制或企业关闭的,应将下岗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按规定做好所有职工的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实施资产、身份双置换改制的企业职工,愿意自谋职业和到其他用人单位(含原企业自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上岗的职工均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原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对到改制后的企业工作的职工,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且不符合内退条件、1956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1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女性下岗职工,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协保”协议。“协保”期限为签约的下岗职工现有年龄至法定退休日。“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交纳,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按16%缴费,医疗保险按5.5%缴费,失业保险按1%缴费。“协保”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在“协保”协议生效时,一次性缴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通过资产变现等办法解决,或由其资产管理部门帮助解决。对于特别困难无力一次缴纳“协保”费用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可与企业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原则上一年缴纳一次,但不享受社会保险费率优惠。“协保”人员由原用人单位招用的,必须解除“协保”协议和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协保”人员,自谋职业或在新的用人单位重新就业后,可以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补交社会保险费差额。分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保”人员提出解除“协保”协议,在解除协议时一并解除劳动关系,不享受经济补偿,解除“协保”协议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实行市场就业。
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自主创业半年以上的下岗职工,与新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半年以上的下岗职工,不符合“内退”和“协保”条件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下岗职工,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出中心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对三年协议期未满、自愿提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可将尚未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三项保险费用一次性代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同时办理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上述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视资产情况给予经济补偿,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企业不论以何种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均应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一次性补缴完毕。其与职工存在的工资、集资款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一次性清欠有困难的,应与职工签订补欠协议,待企业有能力时依法优先偿还。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由企业负责办理。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对愿意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各类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技校毕业生等其他人员,凭本人身份有效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机构寄存档案,进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改制企业未聘用职工的人事档案,一律移交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
二、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强化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功能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做到设置科学、管理规范、信息手段现代化,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
建立劳动就业登记制度。从2002年起,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员,按身份证号码进行就业登记,对18周岁以上没有岗位的人员进行失业和再就业登记。
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和用人申报制度。无论何种性质的用人企业招聘人员,应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制订招聘简章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然后一律通过劳动力市场招收,不得在市场外私招滥雇。凡经劳动部门审核的公益性再就业服务信息广告,工商、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免费发布;未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招聘简章或招工广告,工商部门不予审批,新闻媒体不得刊登和播放。
三、因地制宜,积极有效地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建立社区就业工作网络。加快建立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以社区为服务范围,集岗位开发、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特困安置和社会保障功能于一体,直接面对街道、社区群众提供各类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其主要任务是: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掌握社区就业信息,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负责社区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通过开展市政市容保洁、保绿、保安、保养服务,家政、配送和各类代办服务,家电维修、车辆管理和为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提供的劳务等服务经营项目,帮助其获得一定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自愿组织、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形式组织起来,自己寻找经营服务项目,从业人员中下岗失业人员占60%以上的劳动组织;另一种是由政府根据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需要,帮助建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劳动组织,包括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培训实习和劳务输出基地等。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由劳动组织的负责人或发起人向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劳动组织,由县(市、区)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认定手续,颁发全省统一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⑴税费优惠。工商、税务部门免费办理备案或开办手续,三年内免费办理年检手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下岗失业人员占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安置失业人员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免交各项行政性收费。税务部门要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地方税务发票。
⑵小额贷款担保。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非正规就业人员,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可到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用促进就业资金提供小额贷款贴息。
⑶社会保险优惠。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从业的“协保”以外人员,三年内按“协保”人员的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以后年份按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⑷综合性商业保险。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可参加指定保险公司的非正规就业人员综合保险,享受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财物损失理赔和人身伤害理赔,参保第一年的保费由促进就业资金支付,第二年的保费由促进就业资金支付50%、参保人支付50%,以后年份的保费由参保人自理。
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坚持城乡统筹,积极引导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加大劳务输出的力度。
大力倡导走“城里下岗失业、乡镇上岗就业”特色路子。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租赁“五荒”,从事农业开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资源和资金上提供条件和帮助,从有收入时起,按有关规定免征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1~3年,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予以适当照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再就业,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及缴费年限可与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实行政府保护性就业,建立就业困难群体托底机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现有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劳动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凡符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要求的岗位,要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腾出。推介安置到市内公益性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政府全额拨款的岗位除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可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每年分两次拨付给用人单位作为安置补贴。用人单位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或智力、身体有残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就业愿望迫切、愿意无条件服从社区及有关部门安置,非本人主观原因仍在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