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某从1998年7月开始就在某公司食堂负责采购及做饭的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去年9月,该公司根据一次员工就餐民意投票结果,决定解聘费某。 解除劳动关系,遂向法院起诉。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以民意投票结果为由,解聘费某不能成为法定理由,该公司应依法支付费某辞退经济补偿金11050元,以及当年8、9月份应付的工资、加班费。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吴丹红律师认为,虽然费某并没有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自1998年以来费某就在该公司就职,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费某的权利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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