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邢先生到美国威泰视讯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1999年11月该公司在中国独资成立了威泰视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邢先生到威泰(中国)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4年6月15日,威泰公司书面通知邢先生由于“业务运营原因,不能与你续订雇员合同。”同日,邢先生在威泰公司的要求下,签订了关于对公司产品贸易机密信息的保密协议及保险问题的协议。威泰公司以邢先生的劳动关系在美国威泰公司为由,未向邢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邢先生在威泰公司工作期间,其付出的劳动是威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威泰公司与邢先生签订的协议说明该辞退行为系威泰公司所为。因此,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威泰公司,威泰公司应按邢先生的工作年限向邢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作出终审判决,威泰视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邢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5021.3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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