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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失效)

大律师网 2015-01-22    0人已阅读
导读:一、监察范围:全国各类国营矿山企业。二、监察办法: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劳动卫生监察活动。根据检查结果对矿山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进行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甲级

  一、监察范围:

  全国各类国营矿山企业。

  二、监察办法:

  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劳动卫生监察活动。根据检查结果对矿山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进行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甲级矿井;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乙级矿井;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丙级矿井;凡得分不足60分的矿井,为劳动卫生不合格矿井。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针对存在的问题,应以监察意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矿山企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除外),按《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

  第一项:防尘、毒、噪声机构和制度1、防尘、毒、噪声机构;

  2、测尘、毒、噪声制度。

  第二项:防尘系统和防尘、噪声措施1、防尘系统;

  2、防尘、噪声措施。

  (1)天井和掘进工作面;

  (2)采场和回采工作面;

  (3)大巷和转载点。

  第三项:粉尘、毒、噪声标准1、矿井粉尘浓度;

  2、井下防毒;

  3、气象条件及噪声。

  第四项:职工保健制度1、制度是否完善;

  2、其它。

  第五项:计分方法按每一项检查结果累计总分。

  四、矿山劳动卫生监察标准和办法;

  五、本程序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程序和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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