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先生在某广告公司兼职做运营策划,负责的内容是维护公司微信公众平台。公司要求俞先生每周一、周三、周五下午去公司,当面洽淡这周需要发送的微信内容,报酬按发送微信的条数计算,100元一条。
从去年9月到今年5月,俞先生和公司合作得很顺利。但到了6月,由于俞先生要在月底举家搬迁到上海,便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以俞先生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并且没找到替补人员,影响公司正常运作为由,坚决不同意其离开,并克扣当月报酬。如果俞先生一定要走,要赔偿公司损失。无奈之下,俞先生找到当地的劳动仲裁院要求调解。
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法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虽然俞先生突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看似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因为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是其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权利,所以公司无权要求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