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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白干期-解读劳动合同法

大律师网 2015-01-22    0人已阅读
导读:高端解读 今年6月29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元月1日开始施行,昨天在曲江宾馆举行的2007新人力高峰论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全国巡讲中,曾经参与这部法律制定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劳动和
  今年6月29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元月1日开始施行,昨天在曲江宾馆举行的“2007新人力高峰论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全国巡讲”中,曾经参与这部法律制定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大学的专家们,为我市及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近千名来自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同志,详细解读这部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亮点和突破———   ———专家问答———

  在专家们对《劳动合同法》相关亮点进行解答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易才集团市场总监、资深人力专家翟继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副处长郭春霞,高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峰,省律师协会劳动保障分会会长陈全,资深仲裁员陈小庆等现场回答了与会者的提问。

  试用期不同于见习期

  问:大中专毕业生到单位见习和《劳动合同法》所说的试用期一样吗?

  郭春霞:见习期是人事部门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适应工作的过程,见习期一年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安排的工作内容和单位原有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区别。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试用期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

  劳务派遣有可能成规避手段

  问:企业现有的临时工,没有签合同,有的已经使用十年以上,能否将其转为劳务派遣制?

  陈小庆:我国对临时性使用是有政策明确规定的,指的是一年以下的时间。但是有的已经使用了十年以上,这还能叫临时工吗?显然政策和现实出现了很大的差距。对于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被叫作“临时工”的这些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与其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关系。有的企业要规避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关系,或者将这些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制,或者就要辞退。如果不这样做,那它和这些员工就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要把这些员工尤其是使用十年以上的临时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制用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把押金担保变为推荐人担保

  问:有的单位收取员工工作服费用或者押金,这是否合法呢?

  王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观点碰撞———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场劳资双方的博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是理论界,更是企业界关注的焦点,与会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和专家们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铁饭碗”的问题,现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听众:很多人事经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是给企业的“无期徒刑”,并且在琢磨怎样避免它。请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是“铁饭碗”吗?

  彭光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本不是“铁饭碗”。纯粹从劳动法的角度讲,想解除合同是完全可能的,有一般性工作能力不符解雇,有裁员,甚至还有违法解雇,企业支付违约金。

  翟继满:我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还是有好处的。如果和劳动者一年一签,每到合同到期,他都会想“企业还要不要和我续签”,就会去找另外的出路,这样的员工可能只注重短期利益,不会在企业做长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一些员工免除后顾之忧,肯为企业做长线的投入。

  陈小庆:我想和彭教授唱个“反调”。为什么一些人力资源经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担心,我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定是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主要是劳动力市场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劳方的力量如果很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无所谓的;如果资方的力量很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的是个难题。我们设想一下,在大城市也许合同解除后,劳动者还有很多机会,但在一些县城如果只有一家好企业,想解除就非常困难,也许就是赔钱也不会答应。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问题是我们必须考虑的。

  听众:刚才说企业可以“违法解除”,但是没有合适的理由应该也是不能合法解除的。

  郭春霞: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只有劳动者认可解除才能解除,否则应该首先履行合同。

  彭光华:企业要想解除合同还是有很多的方法,有的企业也会采取其他的方式,让你感到很不舒服,觉得不走就待不下去了。这就是一场劳资双方的博弈。

相关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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