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防范
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许多用人单位现行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人事管理可能会不适应新法的规定,有必要进行调整。同时,新法的颁布,也加大了用人单位在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风险;另外,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将比以前面临更严格的责任。
2006年3月2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此后,《劳动合同法》经过三度修改,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四读审议并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立法,与之前《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相比,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变更、解除、补偿等都有了重大调整。该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该法颁布实施以后,许多用人单位现行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人事管理可能会不适应新法的规定,有必要进行调整。同时,新法的颁布,也加大了用人单位在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风险;另外,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将比以前面临更严格的责任。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独的劳动合同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劳动关系的现状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不相符,国家有必要加大劳动违法行为的规范和惩治力度。我国劳动法实施距今已经12年了,但劳动法的实施状况并不理想。拖欠工资,拒交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差,就业歧视,随意解除、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劳资冲突也越来越严重。劳资争议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劳资矛盾也逐步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矛盾之一,严重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以法律手段规制劳资关系,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就业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出台的现实基础。
(二)与社会发展相协调,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本意并不仅仅在于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而在于促进企业形成有效的竞争力。企业竞争力的源泉就在于和谐的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要促进劳动合同长期化、稳定化,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三)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目前我国的劳动力过剩、劳动力素质有待提高。短期内我国的产业结构还是以低成本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世界加工组装工厂,企业发展前景并不乐观。极低的劳动力成本,单纯的世界加工厂的角色是不能提升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并保持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劳动合同法就是要改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真正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现经济结构的转变。
(四)使我国劳动关系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与国际接轨。劳动合同法借鉴了国际上劳动关系调整的一些好的做法。双向选择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劳资双方利益,避免企业过多分担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保障劳动者生存、发展应承担的责任,来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共8章98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政府、工会的职责等。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共22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生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以及合同的无效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共7条,主要规定了劳动报酬的发放、加班、劳动合同的承继、劳动合同的变更等。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共15条,主要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补偿的条件和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处理等。
第五章“特别规定”共22条分三节,第一节“集体合同”,主要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以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等;第二节“劳务派遣”主要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等;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主要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试用期、终止条件以及报酬结算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共7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职能、权限以及执法程序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16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事业单位适用本法的条件、本法的溯及力以及施行日期。
三、新法出台后对用人单位的特别提示
(一)企业自己的规章制度不能当然适用于劳动者
【法律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以往用人单位往往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来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新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出台做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核心就是要经过职工讨论,听取职工意见,有工会的,还要有工会的参与,并将最终的规章制度向职工公示或让职工知悉,否则,该规章制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规定】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形式予以了足够关注,并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要求: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如果劳动关系不足一年,则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即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或无限期合同,明显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三)劳资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放宽,意图促进劳动关系的长期化、稳定化
【法律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点评】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稳定劳资关系,新法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特别增加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并对用人单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订立的行为规定了严厉处罚。
(四)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过于强调自己的权利而规避义务的,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律规定】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