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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1-22    0人已阅读
导读: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

  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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