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怀孕期间合同期满 单位不应终止劳动合同

大律师网 2015-01-22    0人已阅读
导读:案例:张某原系平邑县某商业公司女工。2008年4月1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张某怀孕。合同期满时,公司通知张某合同已到期,且她已怀孕,行动不方便,不要再来公司上班了,终止了张某的劳动

  案例:

  张某原系平邑县某商业公司女工。2008年4月1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张某怀孕。合同期满时,公司通知张某合同已到期,且她已怀孕,行动不方便,不要再来公司上班了,终止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在其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多次找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产假期满,公司不同意,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分析:

  仲裁委认为,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就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45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上述规定,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公司同意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产假期满。(赵金伟)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