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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女工应受特殊保护

大律师网 2015-01-22    0人已阅读
导读:【案例】〖HTK〗王娜系某纺织厂女工,1995年8月怀上身孕。预产期为1996年6月10日。由于王娜血压偏高,有轻度妊娠中毒证状,医生建议她提早休息,于是王娜从5月20日开始休产假,并每周去医院作产前检查,以防分娩发生意

  【案例】〖HTK〗王娜系某纺织厂女工,1995年8月怀上身孕。预产期为1996年6月10日。由于王娜血压偏高,有轻度妊娠中毒证状,医生建议她提早休息,于是王娜从5月20日开始休产假,并每周去医院作产前检查,以防分娩发生意外。1996年6月25日王娜产下一女婴,分娩时因胎儿过大,造成成难产。1996年9月7日,纺织厂通知王娜上班,王娜随即找到找厂方领导,并拿出难产证明,以产假尚未休完为由要求继续休假。厂方认为产假从王娜休息之日算起,到8月20日止,因难产延长15天,理应9月7日上班,并告知王娜若不按时上班,按旷工处理。王娜无奈,只好上班。由于9月份是纺织厂紧张工作时期,王娜仍从事原来的高强度体力劳动,再加上营养不足,工作辛苦,致使子宫脱出,不得不停止上班。根据厂的规定休假只发70%工资,王娜深感生活困难,再加上家庭不富裕,遂向厂方多次要求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纺织厂认为:王娜产假已过,产假后上班导致子宫脱出与厂方无关,厂方不应给予经济补偿。王娜在病情尚未好转,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迫委托代理人向当地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公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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