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法》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女职工在“三期”内,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因自己的原因或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劳动法》并没有对女职工做例外的保护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看来,似乎单位与师女士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是,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做了补充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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