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下面为您介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知识。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企业承担1/3、政府财政预算安排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由财政承担的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专项列支,及时足额划拨;社会筹集的资金主要从失业保险提高缴费比例后增收部分列支,也可从社会捐助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来源中筹集。财政承担的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并适当向财政困难、老工业基地、下岗职工比重大的地方倾斜。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
参见: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
发布日期: 1998年7月23日
执行日期: 1998年7月23日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要抓好以下以下方面的工作:
1、由财政承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全部列入预算。全省各级财政都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也要给予保证。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一定的支持。
2、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主要靠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后的增收部分。要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扩面和征缴工作,及时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所有城镇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保证参保率达到90%以上;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收缴率达到90%以上。
3、督促企业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自筹资金。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经贸等部门尽快制定企业经营状况和出资能力评估标准和办法,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出资能力做出客观评估,以确定不同企业的具体出资比例。
4、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杜绝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挤占挪用基金和企业欠费的清偿清欠工作。挤占挪用基金6个月底前必须清理清偿完毕,企业欠费年内必须收回50%以上。
5、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及其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无故拖拨、欠拨、少拨。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要边清欠边划拨。暂时确实无力缴纳的,要制订出分期缴款计划,逐步补缴。
参见: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9]13号)
发布日期: 1999年4月20日
执行日期: 1999年4月20日
参见: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9]57号)
发布日期: 1999年9月6日
执行日期: 1999年7月1日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管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可以采用工资预留户等多种办法保证资金落实。同时按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下岗职工的人数,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两部门审查、核定,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用。财政和社会筹集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的筹措、使用;要定期向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3、工会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
4、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要按人员隶属关系分别由财政或企业列支,不得挤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挤占、挪用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参见: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
发布日期: 1998年7月23日
执行日期: 19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