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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1、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终止协议并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后,及“大龄”下岗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基本生活费期间,其家庭人均收入

1、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终止协议并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后,及“大龄”下岗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基本生活费期间,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尚未就业的,参照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对本人发放生活费。其离开企业后的养老保险由同级财政以上年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规定费率代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渝委办发[2001]18号)

执行日期:2001年2月21日

参见:《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50号)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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