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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中国的立法机构经过反复酝酿,意图订立一部可以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给予全体企业法人以真实意义上的国民待遇的《企业所得税法》。目前,这样一部能够体现公平税收原则的法律已经实施,但是,新的不公平问题又随之出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和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下面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制度由此确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继光向记者表示,从税收征管体制和预算分配体制来看,这可能导致各地税源分布不均匀。
在汇总纳税制度下,那些企业分支机构驻在地的税源将集中转移到企业总部机构林立的少数经济发达城市。由此,地方官员的激烈反应几乎是必然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种,60%上缴中央财政,40%留给地方财政。汇总纳税之后,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可以多获得财政收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则减少了财政收入。这样一来,地方利益博弈将会加剧。
翟继光说,“只要能够采取合理的所得税分享制度,确保总机构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利益,就没有地方政府会反对汇总纳税制度。”
汇总纳税由来
尽管有诸多热衷于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对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的汇总纳税制度抱有不满,但是,接受记者访问的企业税务与财务专业人士并不认为该部会引起地方利益纷争的法案是不合时宜的。
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李晶对记者说,该部法案借鉴了国际通行所得税政策的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经验。以汇总纳税为标志的法人所得税制度是以法人作为所得税的基本纳税单位,以独立法人为判定纳税人标准,有助于防止税收流失。
李晶是中国注册税务师,在《企业所得税法》起草酝酿阶段,她曾是起草组成员之一。她认为,汇总纳税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
事实上,汇总纳税并非《企业所得税法》新创,早前即有,但彼时只作为一种超国民待遇存在于外资企业。1994 年中国实行税制改革之时,在所得税征纳管理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执行汇总纳税制度。对于内资企业,则实行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纳税人就地纳税的管理模式,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盈亏不能与总机构盈亏合并计算纳税。
只有少部分国有大型内资企业才可以进行汇总纳税,但也必须首先经过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此外,即便是内资企业汇总纳税,也多半会兼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利益共享问题。
李晶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没有对落后地区的税收利益造成侵蚀。但相对于外资企业的汇总纳税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公司和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法基本原则;而且由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部分内资企业仍然可以汇总纳税,实际上也导致内资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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