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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保基金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2009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税率表(点击阅读)政策解读:个税改革 年底双薪合并计税(点击阅读)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08年列支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保基金是否需要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适用政策和以往年度

2009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税率表(点击阅读)

政策解读:个税改革 年底双薪合并计税(点击阅读)

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08年列支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保基金是否需要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适用政策和以往年度有不同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据此,企业能在税前扣除的社保基金应为企业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应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基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个人缴纳的部分应由个人承担,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说的合理的支出,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已经列支的应在汇算清缴作纳税调增。

2008年的汇算清缴应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而2008年以前的以往年度外资企业应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这也是今年汇算清缴与以往最大的不同之处。

在此,也提醒贵企业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不能再适用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相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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