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加点可不支付加班费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问:我叫焦华,与5位同事在某搬家公司当装卸工。自1995年7月起,搬家公司经批准对装卸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该公司每月完成装卸任务所用工作时间平均6小时左右。2003年,一个小区动迁,我们连续7天每天延长劳动时

  问:

  我叫焦华,与5位同事在某搬家公司当装卸工。自1995年7月起,搬家公司经批准对装卸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该公司每月完成装卸任务所用工作时间平均6小时左右。2003年,一个小区动迁,我们连续7天每天延长劳动时间2小时左右,但公司只发补助费,不发加班加点工资。为此,我们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该搬家公司支付加工资。没想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我们提出的请求竟然不予支持。请问:为什么我们加班加点工作却得不到加班费呢?

  答:

  你与某搬家公司争议的焦点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可否不支付加班加点费。根据你所述情况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你所在的搬家公司可以不支付你的加班报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44条关于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是针对职工标准工作时间制度而设定的支付工资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工作是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工时报酬的。《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即标准工时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此外,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都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制度。根据上述规定,实行不定时工资制的职工,企业决定其加班加点时,可以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其理由是:由于你所在的搬家公司已于1995年7月被批准对装卸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你所从事的装卸劳动属于该公司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因此,不享受《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规定,该公司不发给你加班加点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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