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辞职与被裁都算违约?(二)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问题3:现在北京的“违约金”是不是变相的进京“安置费”? 为个人辩护 杨东升律师: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部分认同“违约金”,律师
问题3:现在北京的“违约金”是不是变相的进京“安置费”? 为个人辩护 杨东升律师: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部分认同“违约金”,律师认为其真实的原因在于“北京市户籍”,北京作为特大型首都城市一直在积极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长,每年均严格控制进京工作大专院校毕业生的数量和比例。大专院校毕业生进京条件比其他任何城市都高,北京市人民政府从1994年开始征收城市容纳费达5年,1999年才停止征收。以往也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大专院校毕业生进京指标,近来为发展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广泛吸引高科技人才,北京市允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科技企业和计算机软件企业不受限制申请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进京工作,也就是说虽然现在北京市政府对于大学生进京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实际上北京市户籍是有“价格”的,部分认同的“违约金”是对于“北京市户籍价格”的补偿。 所以,一些聘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当属无效,起码应当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纠正;同时,一些聘用合同中“因乙方原因被甲方提前解聘的,乙方也要按相同标准向甲方交纳事业损失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也是无效的。 为企业辩护 谢建华律师:我不同意将“违约金”与进京“安置费”等同起来。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身份差别是我国目前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有关。违约金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其适用对象既包括“北京市户籍”的劳动者,也包括“非北京市户籍”的劳动者;既可以适用于应届毕业生的招用,也可适用于在岗、转岗和再就业的劳动者。但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条款应当公平、合法,显失公平和违法的违约金条款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例如,招用的北京市户籍的学生没有违约金条款,而同时招用的非北京市户籍的学生设定违约金条款,则该条款不能认为是公平的。本案涉及被裁也要交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法》第28条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冲突,其合法性也是有问题的。 问题4:“违约金”多少合适? 为个人辩护 杨东升律师:目前我国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违约金,并且与劳动者的月工资相比较“违约金”畸高,一般都超过劳动者的年工资2~3倍;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行使法定授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违反《劳动法》的,不构成“违约”,当然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问题;即便是将“违约金”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合理限制;用人单位在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时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授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者所做的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而是经济性补偿,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补偿的金额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相比较而言,劳动者辞职赔偿责任畸重,限制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根本失衡。 为企业辩护 谢建华律师:《劳动法》第19条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对责任形式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供指引和遵循,但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应当得到确认和支持。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条款的居多数,但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的解除权进行限制。从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确实存在违约责任约定不公平,对劳动者进行单向限制和违约金数额约定偏高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可以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仲裁和法院根据自由裁量原则对违约金明显偏高的予以调整;二是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在发布规章时对违约金设定标准,具体可以比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主持后话: 真是“公说公理,婆说婆理”,两情况到底该不该一刀切:都算违约,看来还真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不论企业还是个人,在职场都存在一个维权的问题,要维权,首先必须尽可能地完善自身,不留漏洞,不给对方抓住“小辫”,大家都规范好自己了,那么整个游戏规则也就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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