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虚报病假条问题处理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法律咨询:请问这是否是虚报病假条的问题某医院书面证明员工所提交给企业的病假建休证明为非本医院医生签名,但是盖有医院的章,此种情况能否认定病假条为虚报吗?按照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规定,只有取得执业医师资质的

  法律咨询:请问这是否是虚报病假条的问题

  某医院书面证明员工所提交给企业的病假建休证明为非本医院医生签名,但是盖有医院的章,此种情况能否认定病假条为虚报吗?按照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规定,只有取得执业医师资质的医生才能具有出具医疗诊断资格。请教如何处理?谢谢。

  律师回答:既然非该医院的医开具假条,结论是显而易见的--伪造假条成立。

  相关知识:

  国家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具体标准是: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三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位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月的按24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月的按30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不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农民工还依法享有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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