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带薪休假在《劳动法》中已有明文规定,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一规定在部分单位多数情况下还停留在字面上难以落实。如今,国务院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终于使——带薪休假走近普通职工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5日公布。国务院法制办为此发出通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7年11月16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就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消息一经发出,在广大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
来自湖北的张惠玲在北京市一家民营超市当了3年导购员。由于工作繁忙,她两年没回过老家了,十分挂念年迈的父母。听说国务院即将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张惠玲特别高兴:“休假还能拿工资,真是太好了!那我能有更多时间回老家看看父母,多尽点孝心了。”
常回家看看,是不少在外工作者的心愿。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让这一群体看到了圆梦的希望。这部具体规定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征求意见稿,寄予了广大职工的深切期盼,受到一致欢迎。职工休息权渴望法律保障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对此,征求意见稿开篇就明确提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北京市总工会一位负责人认为,国务院拟出台的这一规定是对职工劳动权、休息权的充分尊重,有利于职工的身心健康,对激励职工努力工作也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其实,在我国,带薪休假制度早已纳入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就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一规定在部分单位多数情况下还停留在字面上难以落实。
国务院拟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使职工的休息权有了切实的法律保障。征求意见稿从适用对象、休假时间、补偿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现实的操作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不按规定执行者的责任作出了刚性约束,提出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这无疑给违反规定者上了一道“紧箍咒”。赋予职工更多休息自主权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均被纳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对象范围。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带薪年休假赋予了职工更多休息自主权,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休闲质量的提高。在深圳市一家IT企业做电子商务的罗丹爱好旅游,一般每年的“五一”、“十一”她都会约朋友一起出去游山玩水。但现在罗丹发觉每次旅游回来,就像打了一场仗似的,身心俱疲:“景点门票贵,车票机票难买。好不容易去了,但景点到处人挤人,欣赏景色成了‘赏’人了!”
“实行带薪年休假,我可以选择人少的时候去旅游,没有这些烦心事,没有压力,这才是真正的休闲和放松。”罗丹对带薪年休假很是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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