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 换了单位“休假工作年限”要重新计算
误区二:员工未在当年提出休假书面申请视为自行放弃年假
误区三: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需支付未休假报酬
自从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后,很多劳动者纷纷选择炎热的七八月间休年休假,与家人、朋友外出度假旅游放松身心。眼下,炎炎夏日的高温依然没有退去,即使不愿暑假外出的朋友,也许已经安排好在即将到来的“中秋节”或“国庆节”前后与年休假期一并休息,以便尽享金秋时节的假期生活。然而,由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制度的法律理解方面存在认识误区,使劳动者的年休假休息权益或补偿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误区一 换了单位“休假工作年限”要重新计算
法条检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法官解析:
实践中,职工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情况下计算年休假天数比较明确,但是因被单位解聘或提出辞职等情况换单位的情形,新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才让休年休假,而且重新计算劳动者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作为年休假天数的依据,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误读。
实际上,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职工跳槽换单位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1年的期间。换言之,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休年休假,到了新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不过,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法官提示——
换单位的员工年休假天数无需重新计算在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已经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工,进新单位工作当年就想休年休假的,只要他满足累计工作时间和进新单位的时间就可以。比如,累计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73天以上(2008年10月20日前进新单位);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时间满37天以上(2008年11月24日前进新单位);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25天以上(2008年12月7日前进新单位),均可以直接休年休假。
案例:
王先生2008年1月开始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干了1年零9个月。2009年10月1日跳槽到一家酒店工作了19天后向酒店申请要求年休假。
因王先生累计工作的时间为1年9个月19天,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2009年他在该酒店的剩余日天数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总计92天。因此王先生在2009年的休假天数应为:(92÷365)×5=1.2天,即王先生在2009年仍可以在该酒店休1天的带薪年休假。
误区二 员工未在当年提出休假书面申请视为自行放弃年假
法条检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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