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底一位女员工向有关部门反映,她在当年3月份领了结婚证,可当10月份请婚假时,单位拿出规章制度:婚假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她疑惑不解:国家有关规定都没有说婚假只有在领结婚证后的一段时间内使用。如此一来,她不是享受不到婚假了吗?她认为单位的这项规定不合理。
但企业也有苦难言。某房产公司人事主管张小姐举了几个例子:员工甲三年前结婚时,正好是国庆节,没有请婚假,现在要求补请;员工乙新进公司没几天,却拿着半年前发的结婚证书请婚假;员工丙在辞职时要求把几年前没休的婚假抵充提前通知期……(此案例由苗其巍提供)
[分析]:
争议焦点:单位有权制定婚假的有效期吗?
支持者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婚假的有效期。当然,制订的期限要合理,程序要合法。
反对者认为,既然法律没有对于婚假的使用做出限制性规定,员工就有权自由选择使用日期。制定婚假的有效期没有任何依据。
忠告:婚假是用来办婚事的,正如丧假是用来办丧事的。有见过制订丧假有效期的吗?单位与其制订婚假的有效期,不如明确告知婚假只能用于结婚(如办婚事、度蜜月等)、过期作废,并对婚假的申请程序做出严格规定。这样既符合婚假的立法原意,也有利于单位核实批准、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