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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系统领导干部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后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邮电部门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现就领导干部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后的有关待遇规定如下:一、下列干部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后,可保留原待遇不变:(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二)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邮电部门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现就领导干部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后的有关待遇规定如下:

  一、下列干部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后,可保留原待遇不变: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二)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任现职级累计满三年者(正副职合并计算,下同);

  (三)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任现职级累计满五年者;

  (四)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任现职级累计满八年者。

  二、下列干部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后,可保留原职务工资(指标准工资,下同),原级别(指职务级别,下同)及政治生活待遇不再保留:

  (一)因工作需要,由组织派往老、少、边、穷地区工作,任职届满或满三年以上者;

  (二)曾被评为省、部级劳动模范或荣立一等军功以上荣誉称号者。

  三、免职培训的干部,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暂不变,培训后按新分配的职务重新确定(上述第一、第二条保留待遇的人员除外)。

  四、其他干部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后,均不保留原级别政治生活待遇,其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本人新任职务,比照担任同等职务、具备同等条件的干部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五、干部级别、工资及政治生活待遇的变动,在任免机关批准后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六、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委任制、选任制的领导。实行聘任制、招聘制的领导干部可按聘用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因犯错误或不称职而免职、降低职务的干部不适用本规定。

  七、要关心和爱护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干部,注意发挥他们的所长,妥善安排工作,并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已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干部待遇,不再变动。过去我部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今后以本规定为准。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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