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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升两级工作的通知[失效]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升两级的具体规定》、《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升两级的具体规定》、《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升两级的具体规定》、《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医疗卫生单位部分卫生技术人员工资升两级的具体规定》,现转发你们(另附),望认真执行。

  这次调资升两级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工作量很大,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的同时,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细致地做好不能升两级人员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体谅国家困难,顾全大局,振奋革命精神,为建设高度精神文明多做贡献。

  这次调资升两级,不采取群众评议的办法,要依靠集体领导,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坚持按照政策,公正无私、合情合理地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极少数确属不能升两级而无理取闹的人员,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各单位对于这次所分配的升两级人员指标的基数,必须如实核算,严格掌握;对违反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医疗卫生单位部分卫生技术人员工资升两级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1981〕144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1982〕65号文件精神,对医疗卫生单位部分卫生技术人员调资升两级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升两级的范围

  市区县各级医院、卫生院、疗养院(所)、专科防治院(所、站)、血站、急救站、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所),卫生部门所属的药品检验所、国境卫生检疫所,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固定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属于升两级的范围。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经市卫生局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办的医院,计有冶金医院、涉县铁厂医院、天碱医院、大化医院、天化医院、公安医院、新生医院、强劳大队医院、精神病管治院、铁路医院、铁路结核病防治院、铁路卫生防疫站、港口医院、港务局防疫站、一航局一处医院、一航局四处医院、新港船厂医院、机车车辆厂医院、大港油田医院(二号院)、大港油田防疫站、海洋石油勘探局医院、石油部第四工程公司医院、塘沽盐场医院、汉沽盐场医院,也属于这次升两级的范围。

  各机关、团体、厂(场)矿、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的医务室(所)、保健站、卫生院(所),不属于升两级的范围。

  二、关于升两级的条件和对象

  升两级的人员,要从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表现积极,并且在一九八一年调资中升过一级的人员中选择。升两级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法纪,医德高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勤奋学习,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基础理论较好,业务能力较强,技术操作熟练,工作效率高,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和各项任务;

  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不计报酬,能团结协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一九七七年以来没有发生过责任事故,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

  根据上述要求,在下列人员中,择优升级:

  1.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一九八一年九月底,获得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卫生技术人员,凡是一九六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现标准工资低于卫技十二级(不含卫技十二级,下同)的,可以再升一级。

  2.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三次调资只升过半级或一级,现标准工资低于卫技十二级,又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再升一级(其中现标准工资为卫技十二级半的,只能再升半级):

  (1)一九六八年底以前从事护理工作,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护士、助产士、护师技术职称和已任命的护士长,并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尚在护理岗位坚持正常工作的(凡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调离护理岗位的,应按其他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升级的年限和条件进行对照,确定其是否升级,下同);

  (2)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和一九六六年底以前由“员”晋“士”的卫生技术人员(含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后晋升为“师”的,不含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已晋升为“师”的),并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仍在技术专业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

  (3)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现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含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后晋升为“师”的不含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已晋升为“师”的)。

  3、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三次调资升过两级或一级半的卫生技术人员,现标准工资低于卫技十二级,又符合下列条件及下表规定的年限、职称和工资级别的,可以再升一级(其中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升过一级半的人员,如再升一级,超过表中规定的级别的,这次只能再升半级):

  (1)一九六八年底以前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和一九六八年底以前晋升为护士、助产士(含其中以后又晋升为护师的),并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仍在护理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护士长;

  (2)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和一九六六年底以前由“员”晋“士”的卫生技术人员(含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后晋升为“师”的,不含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已晋升为“师”的),并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仍在技术专业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

  (3)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现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含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后晋升为“师”的,不含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已晋升为“师”的)。

   工作(毕业)      1981年9月底前任命的护理

  年      限   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

  1956 年 以 前     低于卫技12级

  1957~1963年     低于卫技13级

  1964~1966年     低于卫技14级

  1967~1968年     低于卫技15级

  工 作 (毕业)     医、护、药、技士(师)

  年      限     和中专毕业生

  1956 年 以 前     低于卫技13级

  1957~1963年     低于卫技14级

  1964~1966年     低于卫技15级

  1967~1968年     (护士)低于卫技16级
  4.一九八一年九月底以前取得正、副主任医、护、药、技师或行政管理正、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称,并且在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只升过半级或一级的,其现标准工资低于卫技九级的人员,一般可再升一级,其现标准工资为九级半的,只能再升半级,这些人员中,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升过一级半的,也只能再升半级。

  5.一九八一年九月底以前取得主治(主管)医、护、药、技师职称并且在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只升过半级或一级的人员中,一九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标准工资低于卫技十一级的,一般可再升一级,其现标准工资为十一级半的,只能再升半级;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其现标准工资低于卫技十二级的,一般可再升一级,其现标准工资为十二级半的,只能再升半级。这两种人员中,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升过一级半的,也只能再升半级。

  6.前两项(指第4、第5项)人员凡在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升过两级的,这次不得再升级。

  三、对上述升两级的条件,必须从严掌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再升级:

  1.政治思想作风表现差,影响坏的;工作不负责任,散漫疲塌,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2.不能胜任应承担的本职工作的;

  3.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这次调资结束,因犯错误曾受党、团、行政处分和刑事、公安行政处分的;

  4.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这次调资结束,不遵守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旷职行为的;

  5.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至这次调资结束,病事假累计超过九十天的(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开始累计的,应按比例计算病事假);

  6.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退职、退休、离休、死亡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含一九七九年市人民政府85号文件下达后生育间隔不合理的和一九八一年市人民政府81号文件规定下达后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以及违反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

  8.在经济上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错误行为的;

  9.在升一级时缓升和不升级的人员。

  四、关于升两级的增资办法和审批权限

  关于升两级的增资办法、审批权限和手续,均按市人民政府〔1982〕65号文件《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执行。凡执行现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一律按现岗位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凡不执行现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升两级时,应在升一级以后的现工资基础上,再顺延增加现岗位工资标准的一个级差。

  本规定所说的现工资标准级别,均指一九八一年调资升一级后的新工资标准级别。凡不执行现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含有半级的),均按其工资额进行对照,其现工资额在现岗位工资标准临近级半级及其以下的,按下一个级别对待,在半级以上的,按上一个级别对待。

  大、中专毕业生,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报到的,以到达工作岗位时间,作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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