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480元调整到5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由原4.3元调整到4.8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