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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变动,岂能不付辞职补偿?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原告李海涛于 2005年6月30日应聘到惠州**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担任市场部策划师。2006年9月8号,公司与原告商议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同意并办理了辞职手续。后在 10月18日,原告通过部门主管成力向公司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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