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邹讨回了加班费。
小邹毕业后被一家服装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国庆节后,公司从国外接到大量服装定单,为保证如期交货,遂规定全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每日工作10小时,每两周休息一日。
两个月下来,小邹颇感力不从心,思忖再三,她决定找人事总监谈一谈。她拿着公司的《员工手册》要求按照上面的规定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人事总监没有理会她的要求。
12月8日起,小邹开始每日工作8小时后下班,周六、周日也没有到公司上班,她的这一举动引起了公司管理层的不满。12月19日,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小邹的劳动合同。
小邹不服,两天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赔偿仲裁期间的工资,依法支付10月份以来的加班工资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以上事实,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支付仲裁期间小邹的工资;
2.公司支付小邹10月份以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本案仲裁费300元由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