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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未超期 年休假照常休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摘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很明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下面的例子中

  摘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很明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下面的例子中,张女士企业的规章制度很明显违法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因此张女士的投诉举报是得到支持的。

  □案情简介

  张女士在一家企业担任业务代表,工作至今已有3年多了。今年夏天,她原准备和孩子、丈夫一块外出旅游,结果请年休假时,老板说最近公司事情多,业务也比较繁忙,希望她往后推一推。这样,她只得继续工作,而让丈夫领着孩子出游。但到了11月份,她家里有些事情需要处理,希望请年休假时,人事部又说,她今年请过病假了,所以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了。请过病假不假,但只请了一个星期的病假,难道就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了?为此,张女士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也上网查找了带薪年休假的一些具体规定,得知像她这种情况还是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但无论她怎么向企业求情、交涉,企业就是不答应。还称对公司的现行制度不满意,可以走人!张女士不得已向劳动行政部门作了举报,她本人也做好了不干的准备,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给自己一个说法。

  □处理结果

  劳动部门受理张女士的投诉举报后,向企业了解了情况,查实张女士反映属实。但单位给出的理由是,公司考核制度中就是如此规定,凡当年请过病假一周以上的,即取消当年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任何人不得违反。

  当劳动部门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向企业介绍之后,企业才不得不答应,将尽快安排张女士年休。

  □案例评析

  第一,职工年休假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为:(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职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职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职工什么情况下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不安排年休应征得职工同意并补偿。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企业规定不得违反行政法规。

  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很明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高于或等于是许可的,如果降低标准显然是无效的。

  结合张女士的情况来看,她至少有5天公休,而且她的病假也只有1周,单位以内部规定为由剥夺她的全部年休显然属于侵权。

  第五,劳动部门有权责令企业纠正侵权行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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