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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工时制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缩短工时制1. 是指少于工作日标准工时(为7小时或6小时);每周工作时数少于40小时。 2. 企业职工(包括国营、集体、个人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下同)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标准工时制规定下,
缩短工时制

1. 是指少于工作日标准工时(为7小时或6小时);每周工作时数少于40小时。

2. 企业职工(包括国营、集体、个人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下同)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标准工时制规定下,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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