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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如何计算案例分析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摘要: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摘要: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持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杨某于1995年 4月来到某省某市淼淼服装厂务工,当时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杨某在淼淼服装厂的1年期间,因该厂服装销路较好,所以加班较多,不过加班时间尚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对于加班费,厂方说等到合同期满时与他一次算清。1996年4月,杨某与淼淼服装厂的劳动合同到期,厂方如约给他结算加班费,支付标准为每加班1小时2元,每加班1天为16元。杨某认为加班费标准过低,多次与厂方交涉没有结果。另查,合同约定杨某每月工资为645元。杨某1年中加班时间总计为正常工作日加班200小时,休息日加班24天,法定休假节日加班4天。

  1996年7月,申诉人杨某来到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淼淼服装厂支付其加班费标准过低,自己多次与厂方交涉,但厂方置之不理,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淼淼服装厂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费。

  分析意见: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持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故杨某的请求应该得到如下支持:

  某市淼淼服装厂支付杨某正常工作时8小时以外加班费200小时×5.63元/小时即1126元,休息日加班费60元/天×24天即1440元,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90元/天×4天即360元,总计2926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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