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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能否要求加班费?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被苏州某乳品公司辞退的奶站站长高师傅,要求乳品公司给付2年的加班工资,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但乳品公司认为对高师傅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认可高师傅的加班,故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

  被苏州某乳品公司辞退的奶站站长高师傅,要求乳品公司给付2年的加班工资,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但乳品公司认为对高师傅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认可高师傅的加班,故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乳品公司一次性支付高师傅加班工资8000元。

  2003年,高师傅经人介绍进入苏州某乳品公司从事送奶工作。同年年底,双方签订了奶站站长聘用合同,约定由高师傅负责的奶站工作时间为上午6点至下午6点。不久前,乳品公司以欠缴奶款为由对高师傅作出除名决定。但高师傅认为在长达数年的工作时间内,每天工作12小时,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高师傅的要求获得了苏州市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可乳品公司提出异议,认为高师傅从事的是奶站工作,每天不用到乳品公司上班,乳品公司无法为其考勤,基于工作特殊性对他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工资。

  审理过程中,高师傅坚持仲裁时的观点,认为乳品公司从未告诉过自己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自己每天工作12个小时,乳品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乳品公司支付8000元加班工资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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