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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沪粤四地最低工资标准出台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宣布:我国新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已经开始全面实施,1993年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新的《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适用人群的范围,明确出台小时工资标准,缩短工资标准调整期限。

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宣布:我国新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已经开始全面实施,1993年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新的《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适用人群的范围,明确出台小时工资标准,缩短工资标准调整期限。根据新规定中出台的测算方法和具体实际情况,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495元、412元、570元和574元。

今天上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人力资源系主任文跃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些措施将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依照执行。

与此同时,新规定明确指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近几年,我国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迅速,过去月最低工资标准已不能适应。为此新规定提出增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按小时工资付给劳动者报酬,对于那些就业期限没有保障的人来说是一种比较合理的薪酬方式。规定小时工资标准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它可以细化劳动者的报酬,便于计算,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那些就业水平相对较低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文跃然主任分析说。

新规定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然后结合各地实际的情况,合理确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期限过长、水平偏低的状况,新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确定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等因素。文跃然主任在接受采访时分析,综合物价上涨和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这两个因素,确定工资标准调整期限为2年,是比较恰当的一种考虑,能够确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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