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从2010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对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就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同时提醒,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均不能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