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低于月工资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前天下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对《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的制定,既要规范我市工资支付活动,着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也要注意处理与用人单位发展的关系。加班工资

  前天下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对《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的制定,既要规范我市工资支付活动,着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也要注意处理与用人单位发展的关系。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能太低

  《草案修改稿》有关条款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本人当月工资扣除奖金后的工资额,但不得低于本人当月工资的70%和本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从其约定。”

  不过,有的委员认为,这样的基数还是低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包含奖金)。但有的委员认为,这样再根据不同情况乘以150%、200%、300%的倍数,加班工资就太高了,企业负担太重。

  用人单位扣工资合理吗

  此前的《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有的委员认为,在目前劳动关系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以强化管理的名义利用其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设置不合理的规定,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草案修改稿》中,这一规定已被删除。

  但有的委员认为,用人单位无权扣工资,会使其在日常管理中缺乏有效手段。

  工资清单应写明具体内容

  工资清单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书面凭证。《草案修改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内容应包括工资支付时间、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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