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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特提出以下实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一)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好。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不会改变,就业质量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仍然很重。国务院《通知》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明确了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市场为导向,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引导劳动者自谋职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努力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二)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是:“十一五”时期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6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2008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就业问题,认真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

  (三)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三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以援助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通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用政策动员鼓励企事业法人提供就业岗位、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稳定性。

  2.全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创业和技能就业为途径,切实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服务环境和政策环境,通过全面落实就业培训政策,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带技能转移。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形式多样、调控有力的新型就业格局。

  3.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对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同时,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完善面向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障稳定就业再就业,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

  4.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妥善安置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三、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各地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有利时机,全面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能源工业、绿色特色食品工业、医药产业、森林工业等六大基地为主的经济发展战略,把深化改革、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要以促进产业集聚为重点,加快哈大齐工业走廊的开发建设,纵向延长产业链条,横向密切产业联系,带动相关地区经济和产业的发展,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岗位。

  (五)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提高其吸纳劳动者就业的能力。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放宽准入领域,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通过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的支持以及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措施,使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成为我省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力量。要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六)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增加就业容量。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在经营范围、从业条件、资金融通以及加强村镇规划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宽松的政策扶持,改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发展环境,鼓励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七)加快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步伐,促进其经济发展与就业同步增长。我省资源型城市所占比重较大,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要注重建设就业容量大、稳定性强的替代产业。要着力发展石油化工、煤炭精深加工,粮食、畜牧业产品深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调整林业结构,积极发展森林工业,特别要注意发展与其相配套的服务业,抓住资源型城市转型的有利契机,扩大就业安置。

  (八)深化企业改革,支持企业通过国企改革盘活有效资产,吸引各类投资,组建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吸纳改制转制及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九)全面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各级政府要把劳务输出作为开发就业岗位的一项重要手段,强化劳务服务机构作用,组织、协调、指导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工作。各地可以市、县为单位在劳务输入地设立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加强与输入地的劳务协作,努力开拓省外市场,为我省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其合法权益。各地可根据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业绩,由市、县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奖励。积极推进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基地县和外派劳务基地县建设。要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劳务合作,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建立境外劳务输出基地,扩大境外就业领域。

  (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一)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关闭和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失业人员,发放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再就业优惠证》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在本省辖区内通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时,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享受政策期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负责收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行为,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证部门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查处。

  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除外)除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外,享受其他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十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符合享受小额贷款政策进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政策规定给予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省级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25%)。

  3.积极推进信用社区建设。探索建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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