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加班不加钱 女工获三倍赔偿
导读:张彤等7位女工于2006年1月进入蚌埠某医院工作,与医院签订了一份从2006年1月到2008年底为期3年的书面,合同中未约定的具体数额。2008年11月,医院分别向7位女工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自2009年1月
审理此案的法官施君说,该案中7位女工已与单位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故法院对7位女工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补偿3年经济损失不能支持。因《劳动合同法》是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故终止合同只给一年的补偿金,另外两年的只能依据1995年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38条的规定处理,即不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对于原告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的工资报酬的请求,被告医院虽辩解没有加班,但其提供的2006-2008年期间的考勤表可以佐证,原告所提供的加班日期是事实,被告医院应依据《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支付3年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倍工资报酬。为化解矛盾,经法官多次调解,医院支付了7位女工3年节假日加班费。(周瑞平莫富强)
(来源: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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