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春节加班费计算应区分“节日”和“假日”

大律师网 2015-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春节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要坚守工作岗位。针对劳动者普遍关心加班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说,春节期间在“节日”和“假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不一,劳

  春节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要坚守工作岗位。针对劳动者普遍关心加班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说,春节期间在“节日”和“假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不一,劳动者应谨防用人单位一概而论。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对在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都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但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说,平时劳动监察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借故不支付加班工资,一些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套用的标准“就低”不“就高”,变相侵占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说,按有关规定,节假日有两个含义,即节日和假日。春节期间,初一到初三为法定节日时间,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不能安排补休;初四到初七为假日时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提醒说,用人单位也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定额任务的计件单价300%、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对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不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