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在给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离婚后是否继续享受优待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民政部第七部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5】安2号)规定: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应当允许。国务院、中军委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伤残军人的生活得到更好的照顾。因此,对因配偶原因造成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离婚的,其配偶按民【1985】安2号文件规定所受的优待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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