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91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全部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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