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家具厂认为本案裁决的金额10700元,已超过佛山地区12个月的月最低工资总额9240元(省政府公报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佛山地区月最低工资770元),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剥夺了家具厂的诉权是适用法律错误,遂向佛山中院提出撤销仲裁委裁决的申请。
法院审查认为,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据此,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第一项为由家具厂向张某支付工资差额5100元,第二项为由家具厂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600元,两项均不超过佛山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因此,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法院最后驳回了家具厂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