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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范围和申请细则

大律师网 2015-01-27    0人已阅读
导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有劳动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罚款、吊销证照、责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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