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时间应当是:
1、当事人起诉已超过法定的15天起诉期限,而且没有正当理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从起诉期间届满的第二天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因为起诉而导致原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在事实上暂时被中止,但是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从而裁定驳回起诉后,原仲裁裁决自然应该恢复法律效力。
2、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毕有德与青海轧钢厂劳动争议纠纷案,即属此种类型。该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行政记大过一次、下浮一级工资1年及罚款140元的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仲裁机关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7]17号文件规定:“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认,行政处分中只有开除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所以毕有德一案性质上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又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对劳动者作出下岗分流的决定,并参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待遇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劳动者以其在生病期间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则以下岗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抗辩。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确认此种情形不属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所以裁定驳回起诉。法院驳回起诉后,如仲裁裁决立即发生或“恢复”法律效力,就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立法本意,也使当事人难以获得适当途径的司法救济和其他救济手段,同时,这还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本质相违背。当然,此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方式来解决。